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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因非法占有而被剥夺的国家可移动文化遗产的法案》- 法国

2025年7月30日,法国文化部长拉希达·达蒂女士向部长会议提交了一项法案,允许将公共收藏中被非法占有的可移动文化遗产归还给原属国。该法律已提交议会审议,目前正在参议院进行一读。

近几十年来,他国政府针对法国公共收藏品提出的文化遗产归还索赔日益增多。但根据现行《遗产法典》第L.451-5条规定,属于公共收藏的可移动文化遗产受不可转让原则约束。因此,目前每件被掠夺的可移动文化遗产的归还,都必须通过专门法律才能将其返还原属国家。为此,法国在已在2020年和2022年分别通过两部法律,对国家(贝宁和塞内加尔)以及权利继承人(遭受反犹迫害的原所有者)提出的可移动文化遗产返还请求作出回应。

2023年,国际遗产合作大使于发布《共享遗产:艺术品的普遍性、归还与流通》报告后,法国政府决定制定框架性法律,建立公共收藏品归还机制,无需逐案提交议会审议,在限定范围内豁免公共博物馆藏品不可转让原则,允许以下三类公共领域文化遗产在为返还而退出馆藏:一是二战期间被剥夺的犹太人可移动文化遗产 ;二是被列为“遗产”的人类遗骸;三是外国人民在殖民时期及其他情况下被非法剥夺的可移动文化遗产。

该法案的调整对象是属于法国公共收藏的、从1815年6月10日1起被掠夺或以非法方式取得的可移动文化遗产。该框架性法案拟建立一个向原属国家归还被掠夺遗产的机制,在不需要逐案提交议会审议的情况下,对《遗产法典》第L. 451-5条所规定的公共收藏品不可转让原则作出例外。

该法案的归还范围分成两个阶段: 对于流失于1972年4月23日之前的文物,法案规定,公共所有者应按照法律文本规定的程序,决定将其从公共领域中剔除。自1972年4月24日起,归还请求将适用司法性质的制度,该制度由2016年7月7日《创作自由、建筑与遗产法》设立,并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的国际反非法交易框架执行,其适用范围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该法案建立了一套可适用于殖民时期(自1815年6月10日拿破仑征服领土归属问题得到解决之日起)及其他情况下被非法剥夺的可移动文化遗产的归还机制,其适用范围超越了1970年公约,体现了法国政府积极回应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有关文化遗产归还的原则和诉求。如果该法案得以通过,意味着法国强化了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所设国际反非法交易框架的实施,从而增强了法国法律对国际文化遗产归还请求的响应能力。总之,该法案对于促进解决文物返还领域的历史遗留问题,促进法国公共博物馆保有的非法流失文物归还其原主国,将具有法律意义。


【注释】

11815年6月10日是维也纳会议《最后法案》签署的次日,即拿破仑征服领土的归属问题得到解决之日。

【参见来源】

[1] Vie-publique.fr:《关于向外国归还可移动文化遗产的法律草案(框架法)》,2025年7月30日,https://www.vie-publique.fr/loi/299715-restitution-de-bien-culturels-aux-etats-etrangers-projet-de-loi-cadre,2025年12月17日。

[2] 法国政府 (Legifrance):《关于向外国归还可移动文化遗产法律草案的影响研究报告》,2025年7月30日,https://www.legifrance.gouv.fr/contenu/Media/files/autour-de-la-loi/legislatif-et-reglementaire/etudes-d-impact-des-lois/ei_art_39_2025/ei_micb2517755l_cm_30.07.2025.pdf,2025年12月17日。

[3] 法国参议院:《关于可移动文化遗产返还的法律草案(立法档案)》,2025年7月30日,https://www.senat.fr/dossier-legislatif/pjl24-871.html,2025年12月17日。

【来源】
http://chl.ruc.edu.cn/Content_Detail.asp?Column_ID=39590&C_ID=20026722